(2015)奎开商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桂花、褚安明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桂花,褚安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550号原告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青刚,董事长。被告李桂花。被告褚安明。原告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桂花、褚安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467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467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初杰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