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白建平与金巧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平,金巧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685号原告白建平,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委托代理人白军(系原告白建平之子),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金巧英,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建平与被告金巧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白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