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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4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白建平与金巧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平,金巧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685号原告白建平,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委托代理人白军(系原告白建平之子),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金巧英,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建平与被告金巧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白建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