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贾芷萱,贾顺朝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幼儿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芷萱,贾顺朝,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幼儿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433号原告:贾芷萱,女,汉族,2010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理人贾顺朝,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贾芷萱之父,本案另一原告。原告:贾顺朝,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幼儿园,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四路*号。法定代表人张丽萍。委托代理人程冬梅、叶婵君,均是被告员工。本院于2015年5月16日受理原告贾芷萱、贾顺朝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幼儿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7月14日,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芷萱、贾顺朝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