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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徐民初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金英与江阴市新益毛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英,江阴市新益毛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徐民初字第00400号原告王金英。被告江阴市新益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环东中路1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英与被告江阴市新益毛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英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且经人民法院催交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