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230号原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周国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劲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建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负责人孙哲。被告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哲。本院受理上列原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涉案合同履行地在烟台泰山石化港口发展有限公司油库,因此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山东省烟台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被告住所地为郑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及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三、涉案合同中虽约定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有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诉讼解决,但此约定违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发[1999]39号第一条第一款对级别管辖的规定,此约定无效。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或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5]7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省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案件标的额为12765275.28元,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涉案合同第九项约定,“合同争议协商不成时,由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诉讼解决”,而原告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此约定管辖依法有效。因此,原告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魏 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淑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