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燕雪与史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93号原告何燕雪。被告史艳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燕雪诉被告史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燕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燕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燕雪负担。审 判 员 邱国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齐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