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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燕雪与史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93号原告何燕雪。被告史艳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燕雪诉被告史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燕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燕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燕雪负担。审 判 员 邱国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齐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