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戈桂秋、戈桂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戈桂秋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120号原告: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林,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占文,该公司职工。被告:戈桂秋,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戈桂秋,男汉族,现住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戈桂秋、戈桂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安市融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4.0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