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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00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嫄与韩玉龙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嫄,韩玉龙,北京鑫富天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中建融丰(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0999号申请执行人王嫄,女,汉族,1971年11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韩玉龙,男,汉族,1968年1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鑫富天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8号IFC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张黎俊,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建融丰(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8号IFC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韩玉龙,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秦皇岛仲裁委员会(2015)秦仲裁字第087号裁决书,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韩玉龙、北京鑫富天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中建融丰(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韩玉龙、北京鑫富天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中建融丰(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韩玉龙、北京鑫富天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中建融丰(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三被执行人韩玉龙、北京鑫富天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中建融丰(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百万元及其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申请人王嫄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裁决确定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冻结、划拨三被执行人韩玉龙、北京鑫富天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中建融丰(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六万元。三、冻结、划拨三被执行人韩玉龙、北京鑫富天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中建融丰(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冻结、划拨三被执行人韩玉龙、北京鑫富天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中建融丰(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仲裁费人民币六万零六百一十一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冻结、划拨三被执行人韩玉龙、北京鑫富天宏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中建融丰(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杨海澄执行员 张 耀执行员 马鸿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剑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