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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王仕虎、王仕凤等与王吉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仕虎,王仕凤,周之华,代兰珍,王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513号申请执行人:王仕虎,农民。申请执行人:王仕凤,农民。申请执行人:周之华,农民。申请执行人:代兰珍,农民。被执行人:王吉平,农民。王仕虎等人与王吉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4)凤民一初字第016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