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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利平,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人尹立波,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明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旭东、马洪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安康京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74元,减半收取2387元,由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宗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