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法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桂芬与潘新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桂芬,潘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韦桂芬。被执行人潘新忠。本院在执行韦桂芬申请执行潘新忠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已经死亡,无义务承担人,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字第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