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申、李子顺、李佳乐、李佳音申请宣告申凤霞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申,李子顺,李佳乐,李佳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李申,女,汉族,生于2005年1月25日,住河南省鹿邑县郑家集乡。申请人李子顺,男,汉族,生于2006年4月6日,住河南省鹿邑县郑家集乡。申请人李佳乐,女,汉族,生于2012年11月19日,住河南省鹿邑县郑家集乡。申请人李佳音,女,汉族,生于2012年11月19日,住河南省鹿邑县郑家集乡。法定代理人李振明,男,汉族,生于1955年2月13日,住河南省鹿邑县郑家集乡。委托代理人杨玉清,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申、李子顺、李佳乐、李佳音申请宣告申凤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四申请人与申凤霞是母子关系���被申请人因家庭矛盾于农历2012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11月,四申请人的父亲李伟因交通事故死亡。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宣告申凤霞为失踪人。经查,申凤霞,女,汉族,生于1985年5月8日,住河南省鹿邑县王皮溜镇王小庙行政村李楼村,村民,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847,系四申请人之母。申凤霞于2013年1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13日在《工人日报》上发出寻找申凤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间已届满,申凤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通过对李振明(四申请人的祖父)、尚立良(申请人的同村居民)、尚立财(申请人所在村委会主任)调查了解,均证实申凤霞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并且申请人提供了鹿邑县郑家集乡尚桥行政村、王皮溜镇王小庙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及鹿邑县公安局王皮溜镇、郑家集乡派出所的书面证明加以佐证,故四申请人申请宣告申凤霞为失踪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凤霞为失踪人;二、指定李振明为失踪人申凤霞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绍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