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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灯民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诉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灯民初字第00954号原告:陈××,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宝训,辽阳市衍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曾用名王××),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陈艳红负担。审 判 长  薛景彦审 判 员  张 炜人民陪审员  李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