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严强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马飞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高坪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强严强,男,1994年12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北斗坪村*组**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9日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辩护人胡阳,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英琪何某某,女,1993年9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服务员,住南充市高坪区都京街道办事处都京坝村**组**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9日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宇张某,曾用名“张强”,男,1994年4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充市高坪区清溪街道办事处北斗坪村**组*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9日羁押,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被告人马飞马某,男,1982年4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3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高坪区梨树街**号附*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5)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及被告人马飞马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强严强及其辩护人胡阳,被告人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马飞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自2014年以来合租在高坪区望鹤路一段江山丽景二区1号楼1单元8楼1号房。严强严强在租房处从事多次贩卖毒品活动,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有时协助其贩卖毒品。其中,严强严强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明鹏某、何宇豪何某豪,何英琪何某某帮助其分装毒品,张宇张某在其不在时帮其收钱。通过何英琪何某某从中联系,严强严强还两次贩卖毒品冰毒给何英琪何某某的同学王丹某,均由张宇张某将毒品交给王丹王某的老公。其中一次系严强严强从被告人马飞马某处购买再卖给王丹王某,系张宇张某按严强严强安排从马飞马某处取得毒品冰毒后直接交给王丹王某的老公。另严强严强还安排从马飞马某处购买过一次毒品冰毒。被查获时,从三人合租的房子内搜查出冰毒0.363克。另查明:被告人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还在合租的房子内多次容留何宇某豪、明鹏明某、严强杨某等人吸食毒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马飞马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的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多次贩毒,在共同犯罪中,严强严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以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上列指控,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强严强对指控其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严强严强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系牵连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证据显示在被告人严强严强出租屋吸毒者都有向严强严强付钱。2、严强严强贩卖毒品应当成立特殊自首。被告人严强严强因吸毒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因此应认定为自首。3、本案从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计算出其贩卖毒品数量为6-7克左右,不到10克,犯罪情节轻、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不大。4、贩卖毒品罪不应划分主从犯,各被告人并无意思联络,也无明显分工,应分别以其参与的犯罪定罪处罚。5、被告人严强严强如实交代自己所有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建议综合考虑其自首、坦白、当庭认罪等犯罪情节,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确定宣告刑。被告人何英琪何某某对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为严强严强分装毒品是用于吸食而非方便严强严强贩卖,她并未帮王丹某联系严强严强买毒品,故其不应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宇张某对指控其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马飞马某对指控其贩卖毒品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仅辩称自己都是从别人处购买的,没有得到好处,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自2014年10月以来合租在高坪区望鹤路一段江山丽景二区1号楼1单元8楼1号房。被告人严强严强在其租房处多次从事贩卖毒品的活动,被告人何英琪何某某帮助严强严强将买来的毒品冰毒分装成小包方便其卖出,被告人张宇张某在严强严强不在时帮助收钱,共同协助严强严强贩卖毒品。其中,严强严强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明鹏明某、何雨豪何某豪,取得毒资共计约人民币2600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2015年1月份,通过何英琪何某某从中联系,严强严强从被告人马飞马某处购买了200元钱的一小包冰毒给何英琪何某某的同学王丹王某,系严强严强与马飞马某联系后安排张宇张某从马飞马某处拿走冰毒并直接交给王丹王某的老公陈霖陈某,严强严强从该笔交易中取得了少量毒品供自己和张宇张某、何英琪何某某吸食。案发前不久,严强严强还安排张宇张某从被告人马飞马某处购买过100元钱的一小包毒品冰毒供其与张宇张某、何英琪何某某共同吸食。2015年1月29日下午,民警在高坪区望鹤路一段江山丽景二区1号楼1单元8楼1号房内当场抓获了吸毒人员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和张宇张某等人,并在严强严强卧室内搜查出透明塑料小袋装着的白色疑似冰毒的晶体一小包,经鉴定,该晶体重0.363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还在该合租房内多次容留何雨豪何某豪、明鹏明某、杨洋杨某、谭和平等人吸食冰毒谭某某等人吸食冰毒,有时是严强严强等人无偿提供给他人吸食,有时是何雨豪何某豪、明鹏明某等人在严强严强处购买毒品后就地共同吸食,有时是这些人的朋友带来毒品在此吸食。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佐证:1、被告人严强严强的供述。证实他与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共同租住在高坪区望鹤路一段江山丽景二区1号楼1单元8楼1号房。2015年1月29日下午3点多他与谭和平谭某某、何雨豪何某豪、明鹏明某、杨洋杨某、张宇张某、何英琪何某某在其住处房间内吸食毒品并被当场抓获,抓获当天吸食的毒品是三四天前在龙娃处购买的。他在龙娃处购买过五次冰毒,在陈娃处买过三次冰毒。他在飞哥处买过两次毒品,一次是何英琪何某某的同学王丹王某要200元钱冰毒。何英琪何某某跟他打电话,他给飞哥打电话问有没有,飞哥说有,他说拿一包200元钱的。他跟飞哥的关系飞哥懂得起,如果他介绍卖200元现金的东西肯定要比别人卖装得多,也就是说可以把多出的一点分给他吃。联系好后张宇张某去的拿的冰毒送给王丹王某的男朋友,并把飞哥给的冰毒带回来和他吸食了。2015年1月他还在飞哥处买过冰毒,是给张宇张某100元钱去飞哥安排的地方拿东西。张宇张某到下花园打电话给他,他就联系了飞哥。张宇张某回来时拿的一包200元钱的冰毒,他和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共同吸食了。他将买来的毒品封装称小包是为了方便自己吃不受潮,和方便卖给其他人吃赚点差价,补贴生活。在其手中购买毒品次数最多的是何雨豪何某豪,有十几二十次,3000元钱左右,其中何雨豪何某豪还他的1100元钱不是买冰毒的钱。还有“眼镜”、梁坤梁某、明鹏明某,次数少些。明鹏明某买过5次,两次算成100元,三次是算200元,和其他人在他手中购买冰毒的方式是一样的,买了后当场在他租住的房子和他一起吃。他卖毒品大部分情况下是自己一个人完成的,有时候何英琪何某某和张宇张某要帮些忙,比如何英琪何某某分装过冰毒,张宇张某在他不在租住房子时代他卖过毒品收过钱。他、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何雨豪何某豪、明鹏明某、杨洋杨某、谭和平谭某某、梁坤梁某、“眼镜”、海哥及这些人的朋友都在他住处吸过毒品,基本上隔一两天就有人来吸毒,这些人最多的来过20来次,少的1-2次。有时是他提供的毒品,有时是朋友的朋友自己带来的。2、被告人何英琪何某某的供述。证实抓获当天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还证实,严强严强所买毒品除用于吸食外还拿来卖,把冰毒分成小包卖出去,她平时也会帮严强严强的忙,帮他分装毒品,方便他卖出去。她知道严强严强在飞哥处买过毒品。在她家吸食冰毒的人严强严强有时会收他们钱,明鹏明某、谭和平谭某某、何雨豪何某豪、杨洋杨某等人在她家吸毒都是给严强严强和张宇张某拿了钱的。她亲眼看见明鹏明某、何雨豪何某豪给严强严强拿过两三次钱,有时一两百,有时几十元。她没有收过钱,一般是严强严强在收,严强严强不在的情况下是张宇张某收的。她知道张宇张某帮严强严强卖,有时有人联系严强严强买毒品都是张宇张某去送和收钱。她帮严强严强联系王丹王某在严强严强处买过毒品,她同学王丹王某前几天发短信问她有东西没有,东西就是冰毒,她联系了严强严强,严强严强说没有,她问严强严强得不得去拿,之后严强严强告诉她王丹王某已经打电话给张宇张某了。张宇张某回来她问张宇张某给王丹王某拿东西去没有,张宇张某说拿去了,在飞哥那里拿的。张宇张某还带了冰毒回来,带回来的冰毒她和严强严强、张宇张某都吃了的。她没有卖过毒品,只是有时候帮严强严强把冰毒分成小包,有人要买他会喊人到家里拿。案发前天晚上还帮严强严强分了9个小包。她还证实,杨洋杨某、明鹏明某、何雨豪何某豪、谭和平谭某某等人来她家耍会吸食冰毒,平均每二、三天来一次,所吸食冰毒有时是她提供的,有时是严强严强、张宇张某拿出来的,还有其他她不熟悉的人也来吸过毒。3、被告人张宇张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他与何雨豪何某豪、谭和平谭某某、杨洋杨某、何英琪何某某、严强严强、明鹏明某在其与何英琪何某某、严强严强合租的住处吸毒并被抓获的情况。吸食的毒品肯定是严强严强拿出来的,一般都是严强严强把毒品拿出来给大家吸的。他之前在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租住的川北医学院对面的住处吸过几次毒品,2014年11月与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合租后,他们隔几天就要吸一次毒,有时四五个人一起吸,有时六七个人一起吸,他认识的有杨洋杨某、谭和平谭某某、何雨豪何某豪、明鹏明某、罗涛罗某,还有一些人不认识。他看见明鹏明某在房间内给过严强严强钱,有时候给100元,还看见何雨豪何某豪给严强严强钱。他证实两次在飞哥处拿毒品的情况,其中一次是给王丹王某买毒品,是他亲自拿、送毒品的。4、马飞马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份他先后卖给强娃两次冰毒,一次200元,一次100元。他没有直接收到钱,只是起中介作用。5、何雨豪何某豪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9日被抓获当天在严强严强出租屋吸毒的情况。他在那里吸过十几次毒,吸食的毒品大部分是严强严强拿出来的,张宇张某拿过一两次。他在严强严强处吸毒给过钱,严强严强跟他明说的吃东西要钱。在严强严强之前和现在租房的地方去过十几次,一般是拿一个包子吸食,吸完后算账,有时给一百有时给两百,有时欠起几次一起给,大部分是严强严强收钱,严强严强不在的时候就是张宇张某收钱。拿一个包子两百元钱,因为有时很多人吸就给一百元,有时吸的人少就给两百元。明鹏明某、杨洋杨某吸毒也给了钱的。他在严强严强处共用了两三千元钱左右,有一次给严强严强的1100元是欠的其他钱。他买了毒品都是在严强严强、张宇张某租房处吸食的。在严强严强租房处吸毒,有时两三人,有时五六个人,大多是案发当天被抓的那些人。6、谭和平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9日被抓获当天在严强严强出租屋吸毒的情况。他在该处吸过两次毒,还有一次是十几天前与张宇张某、明鹏明某一起吸的,是张宇张某拿出来的。7、杨洋杨某的证言。证实她在何英琪何某某之前租房处吸食过两次毒品,在2014年1月29日被查获的租房处吸过三次,每次都是严强严强和何英琪何某某提供的,没有给过钱。8、明鹏明某的证言。证实他在强娃子处买过四次冰毒,三次200元钱的,一次100元钱的。他是2014年9月时开始在强娃子那里买了200元钱冰毒。在强娃子住处吸过七八次毒品,大多数时候都是他和强娃子、何英琪何某某一起吸,有时何雨豪何某豪、谭和平谭某某、张宇张某、杨洋杨某也在,有些时候还有其他人他不认识。在强娃子处吸毒有时没有给钱就和他们一起吸。听何雨豪何某豪说其吸毒也给过强娃子钱的。9、王丹王某的证言。证实她和她老公陈霖陈某在何英琪何某某处买过三次毒品,两次200元的,一次300元的,只有一次给的现金。两次是2014年11月或12月,最近的2015年1月份她发信息问何英琪何某某有没有毒品,何英琪何某某说她男朋友手里紧,没有拿到东西,要问下其他朋友。之后就说其他朋友有,并让一个娃儿送来的。她老公开门拿的东西,他见过那个娃儿,但叫不出名字,钱是欠起的,之后银行转账给的何英琪何某某。10、陈霖陈某的证言。证实他在何英琪何某某处买过三次毒品。2014年11、12月他妻子王丹王某联系何英琪何某某买过两次200元的,是一个娃儿送来的。2015年1月10多号又买过一次300元的。有两次是手机银行转账给的,一次是给的现金。1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照片。证实在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卧室、客厅搜查出毒品和吸毒工具的相关情况,并扣押了搜查出的透明塑料小袋装着的白色疑似冰毒的晶体一小包。12、辨认笔录。证实严强严强辨认出9号照片马飞马某是卖毒品给他的飞哥;何英琪何某某辨认出8号照片马飞马某是卖毒品给严强严强和王丹王某的飞哥;张宇张某辨认出9号照片马飞马某是卖毒品给他的飞哥。马飞马某辨认出2号照片严强严强是找他帮忙买毒品的强娃;马飞马某辨认出3号照片张宇张某是与强娃共同进行毒品交易的宇娃。陈霖陈某辨认出3号照片张宇张某是其三次在何英琪何某某处购买毒品为何英琪何某某送毒品的男子。13、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液检结果照片。证实经现场提取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马飞马某及杨洋杨某、谭和平谭某某、何雨豪何某豪、明鹏明某、陈霖陈某、王丹王某的尿液并进行现场检测,其尿液均是冰毒呈阳性。14、鉴定文书,鉴定聘请书、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报告及接收毒品回执。证实经鉴定,在严强严强卧室查获的用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1小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0.3630克。该涉案冰毒已交到南充市公安局禁毒大队。15、四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实四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16、到案经过。证实高坪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位于高坪区望鹤路一段江山丽景二区1号楼1单元8楼1号长期有人吸毒,并于2015年1月29日下午进行搜查,当场抓获了吸毒人员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经严强严强等人交代毒品有的来源于“飞哥”,2015年2月6日凌晨民警在高坪区祥和巷阳光网吧将马飞马某抓获。17、情况说明。证实严强严强等人在2015年1月29日被抓获后,民警在当日19时30分至21时59分对违法人员明鹏明某进行询问,明鹏明某交代了其在严强严强等人合租房内吸毒曾给严强严强等人费用,期间另一组侦查人员同时对严强严强在进行讯问,严强严强拒不交代其犯罪行为,违法人员明鹏明某交代后,侦查人员通过交流,调整侦查思路,最终严强严强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被告人严强严强的行为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及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问题。经查,严强严强对在其住处吸毒的人员并非都有收费,即还有无偿提供毒品给他人吸食和提供场所供自带毒品的人吸食的情形,且其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毒的事实有同案人供述和吸毒人员证言证实,被告人严强严强也不持异议。严强严强贩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系出于不同目的的两个独立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应分别定罪处罚,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中不能查明严强严强贩卖毒品具体数量,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严强严强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根据2000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被告人严强严强向何雨豪何某豪、明鹏明某、王丹王某多人贩卖毒品,且多次贩卖给何雨豪何某豪、明鹏明某等,属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成立。综上,本院认定被告人严强严强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且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2、严强严强贩卖毒品罪是否属自首的问题。经查,吸毒人员明鹏明某在被抓获时即2015年1月29日19:30-21:59交代了自己曾在严强严强处买毒品吸食的事实。而对严强严强的讯问是从2015年1月29日20:44-次日04:17,且由不同的侦查人员分别进行调查。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也证实因明鹏明某交代了严强严强有卖毒品的情节后,侦查人员通过交流、调整侦查思路,最终严强严强供述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故被告人严强严强并非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不属自首。本院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3、本案中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贩卖毒品罪是否应划分主从犯的问题。经查,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严强严强多次贩卖毒品过程中,何英琪何某某会帮其将毒品分装成小袋方便卖出,张宇张某会帮助接拿毒品和送毒品并在严强严强不在场时帮助收钱,三人虽无严格分工的明确表示,却在实际操作中有各自明显的分工、有共同的贩卖毒品故意,被告人严强严强自己买进毒品并负责贩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从旁协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按其参与的毒品犯罪处罚,且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院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马飞马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出售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被告人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被告人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共同贩卖毒品,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严强严强、张宇张某、马飞马某虽未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英琪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悔罪,对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严强严强、马飞马某犯贩卖毒品罪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严强严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二、被告人张宇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三、被告人何英琪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四、被告人马飞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6日起至2016年1月5日止)。五、扣押毒品0.3630克予以没收。六、对被告人严强严强、何英琪何某某、张宇张某、马飞马某所判处的罚金及对被告人严强严强追缴的违法所得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覃文玲人民陪审员 郑 雯人民陪审员 何德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