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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峄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事由打字:校对:发文字第号年月日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峄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张飞,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磊,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褚舰,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峄执字第37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29日冻结了褚舰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褚舰的银行存款1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