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峄执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事由打字:校对:发文字第号年月日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峄执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张飞,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磊,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褚舰,女,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峄执字第37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月29日冻结了褚舰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褚舰的银行存款19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