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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公路管理局乌审旗公路管理工区与周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公路管理局乌审旗公路管理工区,周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27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公路管理局乌审旗公路管理工区,组织机构代码46114060-4,法定代表人卜凤德,住址乌审旗嘎鲁图镇。委托代理人金生强,系公司员工。被告周建华,男,汉族,现住银川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公路管理局乌审旗公路管理工区诉被告被告周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公路管理局乌审旗公路管理工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公路管理局乌审旗公路管理工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1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公路管理局乌审旗公路管理工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6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公路管理局乌审旗公路管理工区承担。审 判 长  郭 科审 判 员  杨海堂人民陪审员  曹佑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娜 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