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开发区珑翔钢筋加工厂与刘炳义、刘子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46号原告开发区珑翔钢筋加工厂,住所地邢台市。负责人张磊,该厂厂长。被告刘炳义。被告刘子玉。本院在受理原告开发区珑翔钢筋加工厂与被告刘炳义、刘子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开发区珑翔钢筋加工厂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发区珑翔钢筋加工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发区珑翔钢筋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杨志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谷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