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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可新与被告刘新国、朱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新,刘新国,朱红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84号原告李可新,男,汉族,41岁。被告刘新国,男,52岁。被告朱红兵,男,4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可新与被告刘新国、朱红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朱红兵现在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李可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可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7元减半收取2669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李可新负担。审判员 崔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