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丽卿与黄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蓬法荷民初字第262号原告:黄丽卿,女,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黄欣明,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原告黄丽卿诉被告黄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丽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欣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丽卿诉称:2013年1月,被告以做项目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2013年11月,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诺一个月后还款。但被告到现在仍未还款。据此,请求判令被告:1.偿还借款8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黄丽卿在诉讼期间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1份;2.被告的身份证1份;3.借款合同2份;4.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1份、中国农业银行存折1份等。被告黄欣明没有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分别于2013年1月31日和2013年11月12日签订《借款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分别借款50000元和30000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13年1月31日至2013年2月底和2013年11月12日至2013年12月12日等内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交付上述借款给被告,合共8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催促被告还款未果,遂于2015年1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50000元+30000元),有原告举证的借款合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和中国农业银行存折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清借款给原告,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偿还拖欠的借款8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是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本案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欣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丽卿偿还借款80000元。如果被告黄欣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黄欣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杨婷焕代理审判员 赵 旸代理审判员 徐旭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柏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