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劳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卞红霞诉焦作市国有林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红霞,焦作市国有林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劳初字第74号原告卞红霞,女,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焦作市国有林场。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西路。法定代表人张春旺,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卞红霞诉被告焦作市国有林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红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卞红霞承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龙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