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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呼翠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风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翠梅,田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61号申请人呼翠梅,女,47岁,汉族,原籍内蒙古鄂托克旗,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镇。被执行人田风荣,男,40岁,汉族,原籍陕西省榆林市,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蒙西镇,个体。委托代理人高生叶,女,67岁,系被告母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呼翠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托法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