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秀执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海南天昌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芬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天昌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秀执字第274-1号申请执行人海南天昌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南海大道114号-2。被执行人陈芬,女。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天昌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秀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芬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为:琼AVV6**号)。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名下汽车(车牌号为:琼AVV6**号)的查封;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芬名下汽车(车牌号为:琼ABB7**号)的查封;三、终结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秀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孝赛审判员 柯田荣审判员 林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