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4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205-443胡竹诉四川明泽房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四川明泽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143号原告胡某。委托代理人范斌,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明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四川明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田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