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水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玉书要求宣告施绍兰失踪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玉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水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陈玉书,女,1941年4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申请人陈玉书要求宣告施绍兰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玉书称其与被申请人婆媳关系,因其子杨洪永狂犬病发作,送医不台死亡,其妻即被申请人施绍兰于2010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施绍兰失踪。经查,被申请人施绍兰,女,1978年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与申请人陈玉书系婆媳关系,被申请人于2000年7月25日生长子杨光乾,于2002年4月1日生次子杨光道。被申请人施绍兰之夫杨洪永因狂犬病发作不治死亡后,被申请人施绍兰于2010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所生孩子杨光乾、杨光道一直由申请人陈玉书抚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3日在六盘水日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施绍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施绍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施绍兰于2010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已届满两年,利害关系人陈玉书申请要求宣告其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施绍兰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秀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