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9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杜井强与张亚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井强,张亚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932号原告杜井强,男,1960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权,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2层212B-213A号,15层1501-1505,16层1603、1605号。负责人李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星,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力臣,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原告杜井强诉被告张亚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杜井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亚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井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井强撤回对被告张亚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七百一十九元,由原告杜井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素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振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