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和民一初字第01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关善杰与刘玉红、吕亚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善杰,刘玉红,吕亚芝,任叶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和民一初字第01263-1号原告关善杰,男,满族。被告刘玉红,女,汉族。被告吕亚芝,女,满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邓锦文,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叶会,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邓锦文,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关善杰诉被告刘玉红、吕亚芝、任叶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结。原告关善杰于2015年3月20日因意外死亡,现原告关善杰的家属母亲于喜珍、妻子徐凤、女儿关晰元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查封,经审查,应准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关善杰、担保人徐凤共同所有的位于凤城市凤凰城区沈丹路汇源开发阳光新城小区XX单元501号,建筑面积78.94平方米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关善杰、担保人徐凤共同所有的速腾牌轿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对担保人曹振所有的位于丹东市振安区珍珠街XX号807室,建筑面积81.46平方米房产的查封;四、解除对担保人宗桂宝所有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及东风雪铁龙牌轿车一辆的查封;五、解除对担保人赫崇贤所有的位于凤城市凤山区苗克秀街土畜公司综合楼XX单元503号,建筑面积68.99平方米房产的查封;六、解除对担保人于喜珍所有的位于凤城市凤山区凤山村XX组,建筑面积33平方米房产一处及位于凤城市凤山区凤山村XX组,建筑面积35平方米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