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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庞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483号原告庞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庞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庞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洪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合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