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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盐城市盐都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智森实业有限公司,盐城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薛春霞,史坚兵,李玲,崔恒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盐都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智森实业有限公司,盐城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薛春霞,史坚兵,崔恒娅,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路盐都区财政局五楼508室。法定代表人祁春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智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兴业路11号新河新村三区2号综合楼拐角二层。法定代表人史坚兵,职务不详。被执行人盐城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区新都路609号(交通大厦101室)。法定代表人史坚兵,职务不详。被执行人薛春霞。被执行人史坚兵。被执行人崔恒娅。被执行人李玲。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民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2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智森实业有限公司、盐城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薛春霞、史坚兵、崔恒娅、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本案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盐都区人民法院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和便于执行,本案指定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民依据本院(2014)盐商初字第02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智森实业有限公司、盐城大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薛春霞、史坚兵、崔恒娅、李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指定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葛存珍审判员 丁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志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