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立一特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梁仁栋诉张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仁栋,张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特字第65号申请人梁仁栋。委托代理人滕玉芹,系大连富华服装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张科。申请人梁仁栋与被申请人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12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大连富华服装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大开辽河西路xxx号(房产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号)房屋向我院提供担保,愿为保全承担法律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仁栋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大连富华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开辽河西路177号(房产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号)房屋。二、冻结被申请人张科银行存款人民币312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谭家戎审 判 员 姚显生代理审判员 宋凤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格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