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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003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群、董文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群,董文滔,刘圳,张玉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00332-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董事长。被执行人郑群,无业。被执行人董文滔,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刘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张玉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行职工。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群、董文滔、刘圳、张玉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0033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江审 判 员  陈亚代理审判员  蔡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