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方菊与河南中汇实业集团绿园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菊,河南中汇实业集团绿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方菊,女,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李金礼,太康县城关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河南中汇实业集团绿园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书亮,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菊与被告河南中汇实业集团绿园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程海港审 判 员  席长风人民陪审员  李长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可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