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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梁春霞与耿文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梁春霞,市民。被告耿文博,农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49号,下简称保险公司。代表人王辉,保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天印,保险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梁春霞诉被告耿文博、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春霞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12092.32元。二被告同意合理赔偿。经查,2015年5月9日8时10分,耿文博驾驶其所有的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昌黎县燕山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到晓雷家电路口向右驶出道路时,与同向行驶的梁春霞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梁春霞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认定,耿文博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春霞无责任。耿文博所有的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梁春霞伤后在秦皇岛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实际住院7天,伤情经诊断为脑外伤,腹部外伤,子宫后方积液,面部外伤,右髋部外伤,右踝外伤。建议注意休息、暂休息2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前赔偿原告梁春霞经济损失9500元,原告其余经济损失自行负担。二、被告耿文博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卢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徐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