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林长江与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蒋王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长江,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蒋王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扬江行初字第00027号原告林长江,邗江区蒋王兴旺种猪场业主。被告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蒋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蒋王镇。法定代表人杨昊,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原告林长江诉被告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办事处违法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长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长江负担。审 判 长 姜 俊人民陪审员 郭 琴人民陪审员 阚月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振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