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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庆芝诉赵滨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王庆芝,女,195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动力区。被告赵滨和,男,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王庆芝诉被告赵滨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经查,被告住所地住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五道街,而原告诉状中所述被告住址并不存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丽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