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庆芝诉赵滨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王庆芝,女,195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动力区。被告赵滨和,男,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王庆芝诉被告赵滨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经查,被告住所地住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五道街,而原告诉状中所述被告住址并不存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道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丽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