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濮民初字第3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施红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315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施红岭,男,汉族。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世虎陪审员 :孟令芳陪审员 :赵俊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德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