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1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东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陈运桃房屋租赁合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东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陈运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1205-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冼伟民。委托代理人:李竞,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上。被执行人:陈运桃,住广东省阳山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运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运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将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止的租金(按每月8500元标准计)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从2012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上述租金之日止,每日按欠付租金的0.3%标准计,总额以不超过欠付的租金总额为限)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山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一审受理费988元由被执行人陈运桃负担。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分别向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等银行及广州市房管局、广州市车管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依法派员前往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674号长兴红木家具的经营场所进行搜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致搜查无果,本院已现场留置送达传票,但被执行人并无按时到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采取多项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该意思表示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1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静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