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亚洲钢铁(香港)有限公司与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洲钢铁(香港)有限公司,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亚洲钢铁(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法定代表人:CosimoBorrelli(保国武)。委托代理人:陈健斌,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家欣,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姜延章。本院受理原告亚洲钢铁(香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安排原告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专业人员查阅、复制自2001年5月15日至现时的被告股东决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2.被告安排原告及其委托的律师、会计专业人员查阅自2001年5月15日至现时的被告会计账簿(包括公司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原始会计凭证、银行流水记录、其他辅助性账册);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广州亚钢钢铁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2月17日被本院以(2013)穗中法民破字第13号-1民事裁定书裁定重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院受理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的规定,由于本案为破产案件中的衍生诉讼案件,且本案诉讼标的在一亿元以下,而本案被告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因此,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根据级别管辖标准,并已经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将本案指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国平平审判员 张纯金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振华郑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