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7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正英,李瑞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882号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号世源大厦10-4,组织机构代码62202122-8。法定代表人:胡世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敏,女,195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唐正英,女,196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瑞平,男,195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址同唐正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正英、李瑞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福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明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