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黎玉国与被执行人辽中县老大房镇腰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玉国,辽中县老大房镇腰街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黎玉国,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中县老大房镇东屯村。被执行人辽中县老大房镇腰街村民委员会,住址地辽中县老大房镇腰街村。法定代表人马占金,系主任申请人黎玉国与被执行人辽中县老大房镇腰街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民三初字2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给付义务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1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民三初字26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付殿辉执行员 程廷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