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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邹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1510号原告:邹某。委托代理人:徐明。被告:王某。原告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起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因性格不合于2013年12月11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被告自愿补偿给原告房租费每月500元,以五年为限,计60个月,总计30000元。该款被告同意分期半年支付一次,付3000元。另外,双方还约定广本浙J×××××轿车归被告所有,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被告付给原告80000元,于2014年7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支付给原告110000元,被告置之不理,至今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给原告11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王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1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原告邹某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王某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第四条载明“四.离婚后,因乙方现无固定住所,又无固定收入,有一定困难,甲方自愿补贴乙方房租费每月人民币伍佰元,以五年为限。计60个月×500元=30000元,该款甲方同意分期半年付一次,付给乙方3000元”,第六条载明“六.甲方同意将现有广本6R151轿车壹辆归于甲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后甲方付给乙方人民币捌万元整,于2014年7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邹某提供的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以及原告邹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原、被告离婚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已历经18个月多,被告按约应支付给原告房租费补贴9000元。另外,被告还应按约支付给原告车辆折价款80000元。对于上述债务,被告应按约履行。被告至今未付,应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履行期限尚未届满部分的房租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邹某2013年12月11日至2015年6月11日的房租费补贴9000元以及车辆折价款80000元,并赔偿给原告邹某上述款项自2015年6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邹某已预交),由原告邹某负担239元,被告王某负担10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申请本院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彩平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