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793号原告:荣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审判长张桂刚代理审判员 徐 强人民陪审员 陈兴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