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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荣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793号原告:荣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审判长张桂刚代理审判员 徐 强人民陪审员 陈兴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