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中刑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徐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841号罪犯徐祥,男,生于1991年2月18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12年12月19日、2014年4月21日裁定,对罪犯徐祥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14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三次,分别获2013年“百日安全”、2014年“抓规范、强管理、促安全”、2014年“百安”特殊表扬各一次,连续被评为2013年、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徐祥的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特殊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祥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李 燕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霍晨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