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红莉与李安国、王圣忠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莉,李安国,王圣忠,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1816号原告刘红莉,居民。被告李安国,居民。被告王圣忠,居民。被告王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莉与被告李安国、王圣忠、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三被告价值1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安国、王圣忠、王凯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胜文审判员 季长春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志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