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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红莉与李安国、王圣忠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莉,李安国,王圣忠,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1816号原告刘红莉,居民。被告李安国,居民。被告王圣忠,居民。被告王凯,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莉与被告李安国、王圣忠、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三被告价值14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安国、王圣忠、王凯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胜文审判员  季长春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志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