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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贺八法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安与周家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安,周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贺八法执字第683号申请执行人:杨安。被执行人:周家文。申请执行人杨安与被执行人周家文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法执字第68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新伟审 判 员  廖 锋助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容 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