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良亭与吴凌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亭,吴凌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1021号原告张良亭,居民。委托代理人桑同云,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凌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亭诉被告吴凌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张良亭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