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泸州江旭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古酿坊酒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江旭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古酿坊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66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江旭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古华贵。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古酿坊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猛。泸州江旭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古酿坊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古酿坊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昌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