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民二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思彤与被告赵光辉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147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时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史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时某、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婚生子赵泽睿于2013年5月25日出生。我与被告在双方父母的主持下草率结合,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婚后共同财产为辽P23B**宝马轿车一辆(登记在被告母亲孙桂云名下),双方共同债权40,000.00元,无共同债务。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归我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0元,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赵某答辩称,我同意离婚。我要求抚养婚生子赵泽睿,但是如果原告坚持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我同意由原告抚养孩子,但我现在无工作及收入,原告所主张的抚养费800.00元过高。我与原告没有共同财产,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到的辽P23B**宝马车是我母亲出资购买的,其所有人也是我母亲,并且没有赠与给我与原告的意思表示,所以原告主张分割该车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我与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于2012年6月26日在葫芦岛市连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子赵泽睿于2013年5月25日出生。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自2015年1月份开始分居至今,期间婚生子赵泽睿与原告郭某一起生活。另查明,被告赵某现无固定职业及收入来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等证据材料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而分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故准予离婚。因双方分居后,赵泽睿与原告郭某一起生活,且被告亦同意离婚后由原告抚养孩子,故婚生子赵泽睿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同时被告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鉴于被告现无固定工作及收入来源,结合原告主张被告每月出婚车可收入2,000.00元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于庭审时提出的每月可以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0元的主张,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予以确认,但如日后子女花销显著增多或被告收入提高,赵泽睿可主张增加抚养费。原告主张子女抚养费自分居之日即2015年1月份开始给付,对此被告表示不同意,但被告亦承认自分居后未给付过子女抚养费,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给付原告2015年1月至6月期间子女抚养费合计3,000.00元。关于子女探望时间,原告表示被告可随时探望,被告请求法院予以确定,故本院酌定被告每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四时行使子女探望权。原告主张辽P23B**宝马轿车系其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均承认该车现登记在被告母亲名下,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系该车实际所有权人,故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另外,原告亦主张有夫妻共同债权40,00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无法予以支持,原告可另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自愿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子赵泽睿由原告郭某抚养,被告赵某自2015年7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0元。三、被告赵某给付原告郭某2015年1月至6月期间子女抚养费合计3,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四、被告赵某于每周六上午九时至下午四时行使子女探望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被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