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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民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百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百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1697号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操文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建波。被告:任百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百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相泽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