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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科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市科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倪学明,武莉梅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中环17区。法定代表人:吴永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丹婷,客户经理。被告:长春市科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宽城区兰家镇兰东队。法定代表人:倪学明,董事长。被告:倪学明,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四联大街26-7栋1门6楼601号。被告:武莉梅,女,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四联大街26-7栋1门6楼6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恒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市科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倪学明、武莉梅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倪学明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倪学明所购买的,由长春市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高新开发区飞跃路,项目名称:伟业星城住宅小区三期,第77-78【幢】0【单元】106号房,丘地号:8-5/765-77,房号:106,建筑面积143.45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686827的房屋;二、查封被告倪学明所购买的,由长春市怡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长春高新开发区飞跃路,项目名称:伟业星城住宅小区三期,第77-78【幢】0【单元】107号房,丘地号:8-5/765-77,房号:107,建筑面积224.12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0000000000686839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