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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军峰、刁献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军峰,刁献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书芳,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群,该联社科长。委托代理人梁永超,该联社科长。被告张军峰。被告刁献齐。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军峰、被告刁献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军峰、被告刁献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军峰、被告刁献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褚瑞华审 判 员  赵彦军人民陪审员  贾社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冠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