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军峰、刁献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军峰,刁献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书芳,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群,该联社科长。委托代理人梁永超,该联社科长。被告张军峰。被告刁献齐。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军峰、被告刁献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军峰、被告刁献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军峰、被告刁献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褚瑞华审 判 员 赵彦军人民陪审员 贾社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冠勋 来源: